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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环卫工坠入无盖窨井身亡 6家单位被告上法庭

2015-11-25 10:42:11   来源:河南法制报    点击:

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59万余元

身边的事儿

去年12月5日早上,57岁的女环卫工黄某在郑州市啟福大道扫地时,一时内急,便到路边寻找厕所。由于天黑视线不清,不慎坠入一口无盖的窨井中。12月18日,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黄某在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8.58万元,其所在的物业公司支付了3.05万元。黄某的儿子为了给母亲讨个说法,和家人四处奔走,但没有一家单位愿为此事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他们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郑州衡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省南水北调局、市南水北调局和城管局6家单位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6家单位共同赔偿各种损失共计81.53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承建的是事发现场附近的桥梁工程,窨井不是该公司修建,是另一工程的一部分,该公司只负责修建桥梁及引道,此次事故是在公司完成该工程并通车一年半后发生的,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辩称,死者出事的窨井虽是该公司所建,但该工程于2013年3月验收合格,该公司对之后出现的井盖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死者在工作期间因解决个人内急问题,疏忽大意掉入窨井,应负主要责任,其所在的衡正物业公司也应承担责任。但该公司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省南水北调局、市南水北调局和城管局及物业公司4家单位,均认为本单位与无盖窨井毫无关系,不应承担死者的赔偿责任。

结果

近日,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4.76万元,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赔偿14.92万元,两家单位共赔偿59.68万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非道路上行走且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损失应当承担20%的责任。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桥梁的建设者,与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存在交叉施工的情形,其亦存在一定的监管责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河南省水利第二工程局作为窨井的建设者,未尽到应有的监管责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省南水北调局、市南水北调局和城管局及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记者路歌通讯员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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